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六)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
(七)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服務范圍,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項目及頻次。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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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2)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3)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4)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5)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
(7)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保險機構應當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約定清楚具體的服務項目及頻次。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每年應當從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收入中提取至少10%作為事故預防費用,專門用于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保險機構可自行或委托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協助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豫安監管〔201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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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強制性
保險機構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及頻次,并按照合同約定為投保單位提供務,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不應另行收取費用。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時,投保單位應主動配合。
5.1服務項目
保險機構應根據投保單位需求,參照以下內容確定具體服務項目,協助投保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a)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作發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資料,舉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教育培訓。
b)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建議,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c)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提出隱患治理措施與方案。
d)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編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方案,制修訂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e)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效果評估。
f)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交流研討,推介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
g)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保險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投保單位提供1次b)或c)服務。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90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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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自助申請系統:
https://pingtai.hnazx.com.cn/apply.html#/
河南省安責險信息自助查詢系統:
https://pingtai.hnazx.com.cn/apply.html#/